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提高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研究中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二)引导组织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专家、学者围绕研究规划开展研究;
(三)受理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四) 监督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及宣传推介。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发布
第四条 中心项目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的选题规划,由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向专家征集研究选题,经汇总整理和中心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设立资助类项目和自筹类项目。其中,资助类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项目类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研究期限为1年。
专项项目为非常规项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
第六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成果形式为社科成果要报、论文、专著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三)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申请人依据年度课题指南或自主确定研究方向填写项目申请书,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后统一报送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牵头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同年度同批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申报公告另有要求的按申报公告执行。
第十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提出拟立项项目及项目类型,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实名书面意见,中心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向立项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调查核实请求的理由。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资助类项目,由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采取一次核定、分次拨付、超支不补的方式给予经费资助。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一般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80%;按期结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20%。结项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被终止的,应退回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项目被撤销的,应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预留经费均不予拨付。项目责任单位有代催、代扣的义务,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管理协议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限内提交最终研究成果。最终研究成果经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二十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申请项目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批准。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项目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已形成研究成果但不能达到结项要求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批准后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30日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提交了延期申请依然没按照时间要求结项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被终止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项目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四条 自项目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按照项目公告、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管理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具体操作按照《天府国际体育赛事研究中心、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结题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可免予发表: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市级及以上领导作出了肯定性批示。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市级及以上领导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上须注明“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编号:***)”字样。
第二十八条 最终成果发表或出版后,由成都世界赛事名城研究中心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鉴定合格后,出具结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